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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答记者问


  《规定》作为新形势下强化合议庭职责、规范合议庭工作机制、确保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的重要司法解释,是对《2002年合议庭规定》以及其他改革意见的补充和发展。《规定》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按照《2002年合议庭规定》的要求执行。但以往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规定》不一致的,以《规定》为准。

  找准制约合议庭功能发挥的瓶颈,有针对性地破解合议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记者:《规定》包括哪些主要内容,致力于解决哪些问题?

  卫彦明:合议庭制度改革不是一个单纯审判组织改革的问题,它涉及到法院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及法院的人事管理、职业保障等诸多问题。完善合议庭制度不可能通过这个司法解释解决所有问题,有些体制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规定》起草之初,我们就明确了不贪大求全的原则,优先考虑一些合议制迫切亟须解决的问题,考虑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规定》共有12个条文,主要涉及合议庭组成方式、合议庭职能分工、合议庭内部运作机制、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关系、合议庭考评机制、合议庭责任机制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上述规定,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通过明确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以随机组成为主,避免固定合议庭存在的弊端。但也鼓励进行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功能;二是通过明确合议庭内部审判长、承办法官及其他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三是通过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庭审、阅卷、评议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四是通过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纵向关系,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五是通过完善和改进考评机制,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充分发挥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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