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访最高人民法院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
(2010年1月24日)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本报记者就
《规定》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访问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加强合议庭职责,完善规范合议庭工作,是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的关键所在。
记者:合议制改革是人民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的重点之一。为什么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又将合议庭制度纳入重点改革任务?
卫彦明:的确,合议制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实现审判资源有效配置,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十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合议庭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02年《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在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合议庭的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但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之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理顺。所以,2009年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再次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项目中明确了“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职责”的改革任务。
按照中央的要求,“合议庭制度改革”作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子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政法委、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协办。2009年年初成立子课题组后,经过一年的调研论证,召开了十多次四级法院业务庭室负责人、审判一线法官、专家学者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和改革方案论证会。课题组广泛听取了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院内各部门的意见,征求了全国人大内司委、中央政法委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协办单位的意见。十多次修改完善
《规定》后,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