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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
(2010年1月18日)


  2010年1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称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答: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以下称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需要根据专利法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问:根据新施行的专利法,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进行保密审查,《决定》对施行该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施行该规定,《决定》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提出保密审查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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