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负责人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负责人解读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
(2009年03月15日)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新华社记者于文静)我国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以来,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依法治火的轨道。《条例》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统计显示,从1988年到2007年,我国年均发生森林火灾7626起,比上一个20年减少了41.2%。

  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条例》2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在哪些方面做了重要修订?有哪些亮点?对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做出了哪些重要部署? 新华社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相关负责人。

  从行政领导负责制到行政首长负责制

  问: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什么?

  答: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变化最引人注目。原先的《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修订后的《条例》则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领导”可以有很多,但“首长”只有一个。修订后的《条例》把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明明白白落实到了各级政府行政一把手,进一步强调了森林防火不仅仅是部门行为,更是政府行为。这一处修订是对《森林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规定的进一步落实。

  从单纯预防迈向日常林火管理

  问: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森林防火检查监督方面的内容,这意味着什么?

  答: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