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现场检查。银监会依法对银行集团实施现场检查,或根据监管协调机制委托其他监管机构等方式实施现场检查。
四是风险评级。银监会通过综合考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评级结果,以及并表基础上的盈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综合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定期对银行集团实施风险评价和预警。
五是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根据并表监管情况,银监会通过组织银行集团和外部审计师参加并表三方会谈,讨论监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并表监管方面应当关注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六是与境内外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由于银行集团所涉及的附属机构接受境内外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
《指引》提出,银监会将致力于与境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监管机构共同推动监管原则、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的协调和监管信息共享。
问:对银行集团境外的附属机构如何实施跨境并表监管?
答:实施跨境监管需要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密切合作,因此,获得东道国对母国并表监管的谅解与支持是实现有效并表监管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达成制度化监管合作安排的最佳方式是东道国签订双方协议,只有这样才能对信息交流、现场检查、监管责任分工、联合行动等细节问题作出具体安排,保障并表监管的实施效率和效果。为此,
《指引》充分尊重东道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双边的监管备忘录和合作机制开展跨境并表监管。
跨境并表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以签订双边监管备忘录或其他形式开展监管合作,如采取访问、现场检查交流、重大监管信息互相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强化对银行集团境外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
二是将东道国的并表监管能力作为市场准入和日常持续监管的一个重要依据。银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评估东道国的监管环境。如果东道国监管机构监管不充分,银监会将根据跨境监管合作框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银行集团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三是银监会将定期获得银行集团中境外附属机构的相关信息,并确定东道国的管理规定是否存在信息传递障碍。银监会可视情况禁止或限制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并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