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总结我国监管实践,不断提升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并表监管要求散见于相关监管规定之中,如2004年我会颁布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提出了并表要求;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对合并报表报送的频率、指标、计算方法进行了规范。
《指引》将我国现行银行的有关监管规定和良好做法进行了总结,规范和统一了并表监管的要求,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其三,适应我国银行业集团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目前,随着我国大型银行的深度改革,股权结构日益复杂,大型银行在海外也设立了一些附属公司,收购兼并海外各类金融机构,并通过控股公司整合现有的及拟收购的机构,形成实质上银行集团。银行集团所包含的企业不仅仅有银行、还有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随着银行集团的内部往来、内部交易不断增加,业务合作不断强化,银行监管机构应充分考虑银行集团内部的交易和往来以及附属公司的经营状况对母银行风险状况所产生的潜在风险,避免银行集团的风险传染和风险蔓延,在衡量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状况时应更加重视并表因素,对银行集团真实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问:什么是并表监管?与会计意义上的并表有什么区别?
答:
《指引》借鉴了英国FSA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并表监管的表述,结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实践,将并表监管(Consolidated Supervision)定义为“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并表监管是相对于单一法人监管而言的。并表监管关注银行集团的整体风险状况,同时也关注银行集团内所有附属机构对母银行的风险造成的影响。并表监管不能替代单一法人监管,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指引》所指的并表监管不局限于会计意义上的并表,而是更为广义的监管并表。会计并表是指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企业会计准则》,以母银行和子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作为会计主体,由母银行编制综合反映银行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股权变动状况的会计报表。本
《指引》的并表监管还要关注监管意义上的风险信息,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状况、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项风险状况进行识别、计量、分析和监测,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