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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出台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就《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出台答法制日报记者问
(2007年8月13日)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就重新制定和颁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问:重新制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是为规范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通则》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配套的一部基础性的重要规章,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和法律性相统一的基本属性,因此,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既要遵守诉讼活动的程序规定,又要遵循科学技术活动的规律和要求。重新制定《通则》的目的就是根据《决定》的规定,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保证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

  问:重新制定的《通则》与过去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有何不同?

  答:首先是立法依据不同。在2004年底开始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决定》的颁布,除明确了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法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程序外,同时已对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相关要求及监督举措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原《通则》虽然在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有些内容与《决定》的规定和当前的需要已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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