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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答记者问


  所谓自主性,是指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基本由企业自主决定。特别是一定时期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规定比例(如占总股份的5%)以下的股份完全由国有股东自主决定。

  所谓可控性,是指国有股东转让大额股份(如一定时期内累计净转让比例达到或超过总股本的5%),以及协议转让股份行为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范围。

  所谓差异性,是指对国有控股股东和国有参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以及采用不同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监管上要有所区别,各有侧重,以适应企业发展及市场监管的要求。

  所谓市场化,是指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确定应充分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后形成的市场化的价格发现机制。今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根据标的公司股票公开交易的价格确定。

  所谓公开化,是指对于国有股东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拟转让股份的相关信息,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征集受让方,防止暗箱操作。

  记者问:《转让办法》规定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这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相关规定有所区别,请问为何作此区别?

  答:自1991年我国资本市场创建以来,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一直将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作为一项特殊事项加以监管。特别是1996年以来,为解决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低价出售国有股、以二级市场炒作为目的收购国有股等问题,中央逐步加强了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监管,并于2001年将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监督权全部上收中央。从具体管理方式看,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是否转让(划转)、如何转让(划转)等决定权在地方政府,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一直享有对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处置权;而国务院国资委主要负责相关国有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审核,如转让后股权性质的界定,转让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转让方案是否合法等,行使的是监督权。上述管理体制对规范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高,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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