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骗取税收优惠的事例时有发生。由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没有和企业安置残疾人人数直接挂钩,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政策的空子和征管的漏洞,骗取税收优惠甚至逃避税收。骗税手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残疾人虚假安置骗取税收优惠,有的是利用企业间关联交易将应纳增值税转移至民政福利企业以获取返还,有的是在购进时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使销售方少缴税款的同时让购货方多退税款,还有的是利用虚报残疾职工安置率、上岗率来获取优惠资格。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5)不适应国家新出台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生效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明确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除了福利企业这一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形式外,政府和社会还通过兴办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因此,从税收公平角度,对同样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除福利企业以外的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该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是必要的。
2.全面调整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政策调整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更多地融入社会,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潜能;二是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权益与安置单位的实际利益直接挂钩的机制,促使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更加关心残疾人的基本权益;三是堵塞税收漏洞,提高政策效益,保护公平竞争。
3.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和完善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适用的优惠政策,二是重申和规范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