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规定》适用哪些范围?
答:本
《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对于国际、国界河流上的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除涉及国家政府间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外也适用本
《规定》。
问:航道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建设程序在
《规定》中有哪些差别?
答:在立项程序上,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审批制度,要求在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的基础上规范审批程序;对企业投资项目采用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而不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和验收等过程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的建设程序。
《规定》第
九条、第
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二者的区别体现主要在立项方式的不同,和由此而形成的有关建设程序的切入时间不同。
问:
《规定》对设计管理作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
《规定》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管理从文件的编制要求、审批申请材料要求、审批要求、审批程序上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如果设计文件需要对主体工程建设位置、工程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和工程造价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另外,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和工作质量,
《规定》规定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审批之前,审批部门应当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