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发展重要理念,要求完善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解释》的制定和实施顺应了社会发展要求,将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活动,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问:
《解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解释》共十二条,主要对
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百三十五条、第
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有关内容作了解释和规定,并对当前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
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百三十五条、第
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标准。如
《解释》第
四条明确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