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还规定,对于进口环节或者贸易展会上侵犯商务部评定品牌知识产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条件的,商务部将依照《
对外贸易法》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或者依照《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进行处理。
问:请再介绍一下
《办法》关于品牌境外保护的规定。
答: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境外被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多有发生,特别是我国一些著名品牌或者老字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被抢注,遭受很大损失。为帮助商务部评定品牌所属企业在境外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办法》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境外保护预警体系,以便预防或者及时应对纠纷;
(二)建设境外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并协调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为企业提供公共信息咨询服务;
(三)鼓励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或者版权登记,做好知识产权全球布局;
(四)支持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企业在境外遭遇侵权行为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以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反映,也可以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反映。
问:除政府以外,企业自身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品牌保护责任?
答: 与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企业是品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定,商务部评定品牌所属企业应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加大知识产权投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应加强品牌管理,维护商务部评定品牌形象。具体来说,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品牌保护工作:
(一)及时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取得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在注册商标时,除将主品牌注册商标外,还应有选择的对相近商标进行注册;除在本类别注册商标外,必要时还应在相关类别进行注册。
(二)积极办理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并参与商标、专利审查过程的异议或争议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各种保护手段。
(三)加强品牌日常管理,例如使用高科技防伪措施方便消费者辨认,规范商标使用许可关系避免发生纠纷,企业合资、联营、并购过程中科学评估品牌价值避免资产流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