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问:《办法》为什么要对供应商促销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做出限制?
答:按照流通行业的一般分工,供应商的职责是向零售商提供商品,零售商具体负责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零售商不应要求供应商派遣促销员提供促销服务。如果供应商愿意派遣促销员,并支付薪金报酬,那么,促销员的工作目的应当是为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服务的。然而,现实中一些零售商以统一管理为由,擅自调动促销员从事整理库存、搬运货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增加了促销人员和供应商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原则。为防止零售商不正当使用促销人员、损害供应商的利益,《办法》对供应商派遣促销人员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工作的条件、费用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11.问:不合理收费是长期以来零供矛盾中十分突出的问题,请问《办法》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答:第一,《办法》通过明确促销服务费的概念,规定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目的和条件,即收取促销服务费必须以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为目的,以零售商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
第二,《办法》明确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程序,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办法》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当履行的义务,要求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四,《办法》明确提出了零售商不得收取的5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并规定,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零售商也不得向供应商收取。
12.问: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有关费用是否应当纳税?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当缴纳下列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