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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有关负责人解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0日)


  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近日,五个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就《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当前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关系存在什么问题?
  答:近年来,零售行业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的生活,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生产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这种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与建立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滥用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零售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阻碍了供应商的生存发展,从而影响整个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一些供应商凭借其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也存在滥用优势地位损害零售商和其他供应商利益,破坏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行为。

  2.问:有人认为,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属于市场行为,政府没有必要进行干预。请问,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零售商与供应商的正常交易属于普通民商事行为,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需政府干预。但是,如果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出现了不公平交易,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市场本身无法解决,那就不是普通的民商事行为,而是属于公平交易法范畴,政府应当进行干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即双方应当自主确定权利义务内容,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任何一方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当零售商凭借其掌握的销售终端处于优势地位,并打着合同的旗号,滥用这种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接受其提出的合同条款,置对方的合法利益于不顾,片面偏袒己方利益时,合同的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已不复存在,合同自由原则也没有任何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办法》,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适当行政干预,正是为了维护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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