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6年11月8日)
一、为什么要制定《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
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