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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
主要职能:负责国务院的法制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等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1998年3月—2003年3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机构名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设置时间:1998年
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998)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
主要职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职能变化:将原国务院法制局参与或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2003年3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机构名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设置时间:2003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能为:
  1、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 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2、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道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 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4、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5、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 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 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6、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7、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 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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