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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1954年11月—1962年4月  中国民用航空局

机构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
设置时间:1954年
依据: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设置目的:国务院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说明:
  1、1954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第六办公室协助总理负责掌管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属军委系统建制,为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有利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改为隶属政府系统建制。但有关航行方面的业务工作和人事管理、政治工作等,仍由空军负责。
  2、 1958年3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交通部的部属局。
  
1962年4月—1982年8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机构名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设置时间:1962年
依据:《关于批准国务院将交通部所属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直属局的决议》(1962)
设置目的: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工作的领导
说明:
  1、1962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批准将交通部所属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并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1969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并转发了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民航体制和制度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调归空军领导,成为空军的组成部分,各项制度按军队的制度执行。但对外名称不变,仍为国务院直属局。
  3、1980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不再由空军领导,恢复为直属国务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家管理民航事业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民航的机构、人员和业务,逐步实现企业化的管理。

1982年8月—1988年4月 中国民用航空局

机构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
设置时间:1982年
依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主要职能:根据《关于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其主要职能为:
  1、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发展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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