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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950年9月—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设置时间:1950年
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主要职能: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野、在学、在党和非党干部,保证人事政策和人事制度的统一,避免人事管理机构重叠、工作分散现象。
说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立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不设人事部。原人事部的部分工作移交给高等教育部。

1954年11月—1959年6月 国务院人事局

机构名称:国务院人事局
设置时间:1954年11月
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说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调整直属机构的议案,撤销国务院人事局,其业务交由内务部管理。

1980年7月—1982年5月 国家人事局

机构名称:国家人事局
设置时间:1980年
依据:《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人事局的通知》(1980)
说明: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 (1978年3月成立)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1975年6月成立)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

1982年5月—1988年4月 劳动人事部

机构名称:劳动人事部
设置时间:1982年
依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
主要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综合管理劳动人事工作,结合体制改革,搞好劳动、工资、人事制度的改革,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四化服务。
说明:国家劳动总局与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1988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劳动人事部,组建劳动部和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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