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受理包括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等罪案在内的各类案件66300多件,比上年增加11%,立案侦查31200多件(其中贪污、受贿罪案占65%),比上年增加0.9%,查获赃款、赃物(折款)总计人民币4.23亿多元。
为了查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营活动中的投机倒把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办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罪案的司法解释。据统计,1988年10月至今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这类投机倒把人犯480人,其中重大案犯74人;提起公诉206件388人,免予起诉50件111人。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方便,从中进行贪污、受贿犯罪的,检察机关都依法受理,立案查处。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当前贪污、受贿犯罪主要有以下五个突出特点:一是贪污、受贿的金额大。根据对1988年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统计,贪污、受贿10万至50万元的122件,50万至100万元的22件,100万元以上的15件。一年中查获这么多巨大金额的贪污、受贿案,是以往没有过的。二是基层掌管财物实权的人多,有近70%的作案分子是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财会、采购等人员。三是发生在银行、建筑、粮食、供销、物资系统的多。四是作案手段诡秘狡猾,行贿、受贿有的是集团犯罪,更多的是采取单线联系,往往没有现场、不留痕迹,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五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贪污、受贿案件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向国外、境外商人索取或接受他们的贿赂,而且犯罪金额大,有的作案后携款潜逃。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况是严重的,危害很大,群众深恶痛绝。自从1982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以来,7年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了贪污、受贿罪案近16万件,其中贪污案件12.7万多件,受贿案件3.1万多件。犯罪分子中有的是惯犯,但绝大多数则是在“一切向钱看”的邪气中堕落、犯罪的。他们钱迷心窍,见利忘义,进行权力和金钱的交换,肆无忌惮地侵吞社会主义财产,破坏四化建设,危害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毒化社会风气,玷污党和政府的声誉。他们是社会主义大厦里的蛀虫、蟊贼。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客观上还存在着贪污、受贿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反贪污、受贿的斗争是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检察机关必须坚持长期斗争,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总体上说,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是廉洁的,是奉公守法的。堕落为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始终是少数。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同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不能放松为政清廉教育和廉政建设。检察机关竭诚欢迎和认真受理来自任何方面、任何个人关于贪污、受贿问题的举报,并且希望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不论涉及任何人的贪污、受贿问题,检察机关一定认真调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秉公办案,绝不手软。我们对检举人提供法律保护,依法制裁敢于打击报复的人,同时也警惕诬告陷害者。检察机关一定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办案,能够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能够排除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干扰。检察机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保证我们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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