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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的说明

——1994年3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仲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1993年10月7日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决定将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根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我们对草案进一步作了研究、修改。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草案中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预算法的必要性
  预算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预算管理方面一直没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因此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如预算编制程序不清、预算管理权责不明、预算审批不严格、预算执行不认真以及预算监督不力等,致使预算缺乏应有的法律严肃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贯彻实施,在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法规,在权责问题上,只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以及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不可能规定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及其对政府预算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该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又有了新的发展。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强调要充分发挥财政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快财政改革的步伐,完善国家的宏观管理。同时,也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预算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制定预算法的指导思想
  (一)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保证预算收支的严肃性。明确规定各级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预算。从而切实改变预算执行中随意开口子、批条子、使预算约束日趋软化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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