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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的说明

——1994年3月2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劳动部部长 李伯勇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以下简称《劳动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劳动法》的必要性
  1978年底,根据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关于制定《劳动法》的指示,原国家劳动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劳动法》。十几年来,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先后形成了三十余稿。党的十四大以后,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局会同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对草案进一步作了研究、论证、修改。今年1月7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法(草案)》。当前,各方面均认为制定《劳动法》十分必要和迫切,条件也已成熟。
  制定《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有了很大发展,公有制企业也在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由此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在这种深刻变化过程中,如何正确调整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客观上需要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十分迫切。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缺少比较完备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在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侮辱和体罚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至酿成重大恶性事件。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开以中国没有劳动法为由损害劳动者利益,恶化了劳动关系,影响了社会安定。历次人大、政协会议都有许多代表、委员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加快制定《劳动法》。
  制定《劳动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市场作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体制逐步向市场配置劳动力方向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开放性、竞争性日益明显,客观上要求将各方面劳动关系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劳动力市场秩序,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维护。因此,急需制定《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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