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 于永波
我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现就《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是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条例》施行以来,对于完善军队干部工作制度,调动广大军官的积极性,增强军队的凝聚力,促进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军军官队伍特别是高级军官队伍新老交替的顺利进行,
《条例》中有的规定已与军官队伍的实际不完全适应。为了进一步完善军官军衔制度,适应军官队伍建设的需要,对
《条例》作适当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
《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依据,从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军队的长远建设,适应现代化军队指挥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军官军衔制度,以更好地体现军官的岗位责任,进一步理顺指挥关系,激发广大军官的荣誉感、责任感,调动军官的积极性,促进军官队伍的全面建设。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条例》第二章第
七条规定,军官军衔设三等十一级,将官分为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草案》将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修改为三等十级,不再设一级上将军衔。这样修改主要考虑,从1988年首批授衔以来,一级上将军衔设而未授。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情况,军衔等级的设置不宜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