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8月25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仲藜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注册会计师法》的必要性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恢复、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财政部于1980年12月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6年7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建立和发展注册会计师制度,明确注册会计师资格,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起了良好的作用。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已有10733人,全部从业人员为25000人,事务所2400多家。但是,这种状况还很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对企业的财务检查、审核工作今后将按照国际惯例,逐步转变为由注册会计师等社会监督力量承担。特别是股份制企业的发展,企业财务的公开,企业股东、债权人、多方利益相关者以及成千上万潜在投资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信赖程度,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后所出具的报告。发行债券,向社会集资,多种所有制的联合,各种经济纠纷,有关的诉讼案件,等等,都需要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公正的、客观的身份予以鉴证。因此,注册会计师既要对企业负责、对政府负责,也要对全社会负责。注册会计师工作已成为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市场发育、健全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立法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和市场发育进度,关系到在新的经济运行方式下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与此同时,随着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增加、服务领域的扩大、社会责任的加重,对注册会计师的人员素质、专业资格、技术能力、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工作制度等,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也需要相应提高和加重。而现行的
注册会计师条例远远不能适应这种情况。因此,根据已经变化了的情况,尽快制定注册会计师法,是迫切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