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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 解振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由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相当严重。据统计,1993年全国工业(不包括乡镇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6.2亿吨,排放量2000万吨,其中排入江、海的1000万吨。目前,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累计堆存量已达59.2亿吨,占地5.5万公顷,其中占用农田3700公顷;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以每年6—7%的速度增长,据1993年统计,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2亿吨,目前全国已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由于受技术、资金、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还处于低水平阶段,大多数没有达到环境保护所要求的安全、无害化处理和处置,每年都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事故,仅1990年就发生了103起,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很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90亿元(按1985年不变价格计算),每年产生的大量可利用而未利用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已超过250亿元。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在立法方面,已经公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和一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如《水法》、《矿产资源法》中,都有关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固体废物的规定。此外,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章,如《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的规定》、《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湖南省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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