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1950年原政务院曾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税。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利息所得列为应税项目,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利息为免税项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开征利息所得税。“九五”前期,财政部曾据此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由于考虑到当时物价指数偏高,消费和投资出现双膨胀,国家需要通过稳定和扩大居民储蓄抑制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以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认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机不成熟。
1998年以来,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物价连续下降的趋势继续发展,绝大部分商品出现供过于求,消费需求持续不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放慢。在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下,出口增长乏力。为了加速国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去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增发1000亿元国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取得了积极效果。在扩大投资需求的同时,国家还有必要采取措施引导和扩大消费需求,形成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双重拉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的材料,我国国民储蓄率从七十年代至今一直居世界之冠,1989年至1997年国民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以上。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大幅增长,1993年底至今年6月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由15200亿元增加到59100亿元。较高的储蓄率和庞大的储蓄额为社会投资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证,支持了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一段时期以来,消费市场相对疲软。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鼓励消费和投资,有必要在降低利率的同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增加消费,扩大个人投资。同时,将所征的这部分税款主要用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增加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今后,我们将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灵活运用利率杠杆对居民储蓄加以调节,使其保持合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