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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招标投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
招标投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999年8月30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999年8月24日下午对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招标投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两个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上午、26日下午召开会议,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国家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采取具体措施鼓励、扶持其发展。经研究,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由国家予以保护。因此,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修改为:“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部法律主要是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形式和法律地位,并确定它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关于对其采取具体鼓励、扶持措施的问题,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数量很大,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区别对待,宜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政策中作出规定,在本法中不作具体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企业的规模是随经营情况不断变化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与其规模相符合不好操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草案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发放职工工资的规定应当与劳动法的规定相衔接。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修改为“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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