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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 朱开轩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的职业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目前,全国已有各级各类职业学校18000多所,在校生800多万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占高中阶段学生总数的56%。此外,每年在各级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厂矿企业接受职业培训的人员有数千万人次。全国已初步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职业教育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输送了大批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但是,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全社会及有关方面对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缺少稳定的投入来源;职业教育体系有待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的办学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这些问题的存在,妨碍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使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这一根本转变,振兴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追发需要制定职业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职业教育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依法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教委从1989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职业教育法。1992年以后,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发表,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全国人大制定的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中专章对职业培训作的规定,这些都为加快职业教育法的起草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针、思路和立法依据。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教育法劳动法为法律依据,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精神,总结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经验,并借鉴国外发展职业教育好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多次到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专题调查,多次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送审稿)》。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会同国家教委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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