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6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过程中会出现正当的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政治与社会制度如何,都把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经济法律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尽管有区别,但同时又有共同的特征,市场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同样需要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市场日趋活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总的形势很好。但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已不是个别偶然现象,有些行为甚至相当普遍,严重地危害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有关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地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抓紧制定这部法律更加迫切。
二、起草过程
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七个有关部门就曾组成联合小组,开始起草制止不正当竞争法,1992年初,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任务,为此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的有关法律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国内外的大量案例,并派人赴美、韩等国考察,起草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今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在京部分知名法学专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以及有关部门的同志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论证。会后,起草小组又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和法学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意见,与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共同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三、对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