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和外贸企业座谈,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4日、5日、28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民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地方、部门、专家、企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外经贸部的负责同志还交换了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对外贸易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对外贸易实行统一的法律与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对外贸易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并坚持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有些地方提出:对外贸易应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关于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等内容,法律可以不作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条的两款合并,并修改为:“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二、草案第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些部门提出,我国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单位不限于经济组织,不少科研院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了外贸经营权,希望本条能作相应的修改。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三、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