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吴仪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宗旨
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作为对外贸易重要法律的对外贸易法却还未制定出来,这种状况不利于为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有效的法律保障。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贸易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需要,制定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就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
制定对外贸易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原则,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新型外贸体制”的战略,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对外贸易体制,保障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草案的基本框架
对外贸易法既要总结我国四十多年对外贸易事业的成功经验,符合我国国情,又要参考外国对外贸易的某些制度和做法,符合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立法难度较大。这次起草的草案,是经过多次调研、讨论并反复征求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拟定的,共分为八章四十八条,结构和内容的安排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主要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许可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和第六章,分别对“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作了规定。第四章“对外贸易秩序”,主要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有关行为,特别是禁止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对外贸易代理也作了规定。另外,考虑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草案对进口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也分别作了原则规定。第五章“对外贸易促进”,主要规定了一些符合国际贸易规范和国际惯例的贸易促进措施。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及对外贸易经营者与我国单独关税之间的贸易比照适用本法等。
三、关于草案的几个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