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项淳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电力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并会同电力部赴黑龙江省调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995年12月5日、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电力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委员、部门、专家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电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我国目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应当鼓励多家办电,并对投资者的利益加以保护,以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并将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二、草案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有的委员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电力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要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电力工业必须先行,适当超前发展。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中的“电力事业应当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一句修改为:“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我国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相当严重。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应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以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发电。”(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