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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8月25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柳随年


  近年来,证券市场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而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无法可依的弊端也不断暴露出来。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加快经济立法步伐的精神,财经委员会于1992年8月成立了证券法起草小组,着手证券法的起草工作。小组成立后,研究了国外有关证券法律,实地考察了上海、深圳、香港等地的证券市场,多方面征求意见,七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草案。经1993年8月18日召开的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就证券法(草案)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证券法(草案)的宗旨。制定证券法(草案)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统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能在公平的规则之下参加证券市场的活动。

  二、证券法(草案)的结构。草案共十三章,分为总则、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公司的收购、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业协会、投资基金、证券交易场所、证券服务机构、主管机关、仲裁、法律责任和附则,结构与国外的证券法律基本一致。

  三、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全国证券市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设立地方证券管理机构。”这样规定与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相比,有较大的改进,也符合国际惯例。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中,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主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地方政府也都有一定的职权。国务院证券委名义上是主管机构,但由于不是国务院的部委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而中国证监会是事业单位编制,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一方面有种种不便,另一方面,也不符合我国的现行法律。宪法规定,国务院的部委机构“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宪法并未把相应权力授予非部委机构和事业单位。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还规定:“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所以根据宪法行政诉讼法,应由国务院的部委机构来管理证券市场。另外,现行的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并存,权限职责也难以划分清楚;并且除了这两个机构之外,国务院几个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又各管一块,使证券市场政出多门、管理环节过多,不利于统一有效地管理证券市场。因此,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行使统一管理证券市场的职权;同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规定“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把现在地方政府设立的证券管理机构改组为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以协调中央与地方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关系,调动地方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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