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澳门特别行政区
驻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和公益事业捐赠法
(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1999年6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999年6月22日下午、23日下午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和
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三个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999年6月24日上午、24日下午、25日上午召开会议,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分别列席了有关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主要是:
一、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修改草案第五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青春期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在本法中加以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二)修改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也有责任组织和举办法制宣传活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三)修改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中第七项“观看色情、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等物品”,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观看”范围太窄,在实际生活中还有收听的问题。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项修改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