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6年5月11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档案局局长 王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
档案法的必要性
完善档案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对于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于档案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档案法中的某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新形势下完善档案工作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使
档案法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在总结
档案法实施8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
档案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国家档案局从1994年1月开始着手
档案法修正案的起草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草案)》的送审稿,于1995年7月报送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局在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意见后,会同国家档案局共同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