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6年3月12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施行以来,对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既要“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司法实践证明,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社会情况有了变化,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联系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对
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修改。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公、检、法等部门也提出意见,建议对
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1993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政府和各方面的专家对
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步审议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决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作了一系列重大修改、补充,
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从164条增至
225条,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现将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