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顾昂然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务院提交的《关于惩治违反
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往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法律专家的意见。财经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13日、10月9日、10月2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部门、专家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的领导同志列席了8月13日、10月9日的会议。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惩治违反
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鉴于现行
刑法中对于大多数做假帐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有不少规定,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偷税罪,骗税罪,中介会计机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走私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如再作一个惩治违反
会计法犯罪的决定,困难很多。《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犯罪行为,许多与
刑法中已规定的证券犯罪行为相类似。一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考虑到
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不宜再单独搞两个决定,认为采取修改
刑法的方式比较合适。同时,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对
刑法中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扩大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三项内容合并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0月18日委员长会议同意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