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00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书面报告
(2000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本次会议于2000年4月26日上午、26日下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上述两个法律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乡、镇政府没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必须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中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规定。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防治沙尘污染,除了植树外,还要种草;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规定,根据现实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必要的,符合国情,也能反映对不同的排污情况可以有不同的要求。但还应体现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进排污单位积极进行污染治理的要求。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五)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该划定区域内,还应禁止销售高污染的燃料。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