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曲格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资委于1998年下半年开始进行《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现将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改。经过三年多的实施,修改后的法律在控制大气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推动了煤炭的清洁利用;加快了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步伐;一些重点地区开始了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的控制。但是,由于当时对大气污染严重状况和发展趋势认识不足,所规定的防治措施不够有力,加上近几年一些新的变化,修改后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大气污染严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199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2100万吨,烟尘排放量1400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1300万吨,是世界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据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公布的54个国家272个城市大气污染评价结果,大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中国占了7个。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城市中机动车排放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占大气中同类污染物的比重越来越大,在一些特大城市氮氧化物甚至成为影响大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加之现行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内容偏少,力度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日趋严重的大气污染,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呼吁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治措施,尽快改变目前的污染状况。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从全国来看,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时期内不可能有重大变化。在清洁能源不能替代煤炭的情况下,城市大气质量还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但是,对一些重点城市和重点地区来说,通过调整能源结构,以气代煤,以电代煤,改善大气质量是可以做到的。上海、西安、沈阳等城市在城市中心区建立“无煤区”,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直接燃煤,显著改善了市区的大气质量,证明是一种成功的措施。因此,这次对《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面对现实,抓住要害,对重点城市、重点地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使其大气质量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有一个比较明显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