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草案)》的说明

——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柳随年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3年7月成立了乡镇企业法起草组,由财经委员会、农业部、国家计委有关人员及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着手起草工作,同时委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起草了一份乡镇企业法草稿作参考。三年来,起草组多次召开会议对乡镇企业法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到部分省区进行了调查,广泛征求了地方、部门、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起草中形成的稿子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在此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个草案业经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关于制定乡镇企业法的必要性
  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蓬勃发展。据农业部统计,1995年全国乡镇企业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4595亿元,比上年增长33.7%,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5.3%;上交税金2058亿元,比上年增长29.27%。“八五”期间,全国乡镇企业上交税金5733亿元,年平均增长43.01%。乡镇企业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发展乡镇企业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乡镇企业要持续健康发展,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还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稳定下来,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和一些新办企业如不加以扶持很难发展。二是乡镇企业支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义务没有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执行中缺乏法律依据。三是长期以来随意向乡镇企业摊派、无偿平调占用乡镇企业资产的问题严重,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农村集体财产的安全缺乏保障。四是部分乡镇企业存在着不依法纳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忽视安全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引导、规范和制约。五是乡镇企业组织形式多样,所有制也不相同,现行的和将要制定的有关法律对乡镇企业的扶持、支农、权益保护等特殊问题不可能作出具体规定;有的法律虽有一般性的规定,但很难有针对性地解决乡镇企业的特殊问题。因此,只有制定一部乡镇企业法,才能解决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上述困难和问题,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同时使广大农民思想稳定。这对于促进乡镇企业乃至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缩小工农剪刀差,增加国家税收,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制定乡镇企业法的指导思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