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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6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伍绍祖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制定体育法是体育战线酝酿已久和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1988年国家体委开始着手草拟体育法,1994年3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送审稿)》。一年多来,国家体委分别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广东、江苏、广西等七省区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局还将送审稿印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征求意见,并参考了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体育法,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9章、56条。

  一、制订体育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随着我国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体育事业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民体质状况不容乐观;体育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场地不足,又大量被占;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事业的领导、协调、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造成当前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缺少一部体育法。这既对我国体育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与我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的地位也是不相称的。
  制订体育法是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需要,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扩大体育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需要,是保证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体育法的立法宗旨
  体育法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它关系到公民的健康、国家的荣誉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明确其立法宗旨,准确、全面地贯彻宪法精神,非常重要。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据此,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并明确地规定了体育方针:“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草案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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