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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5年10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秦仲达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十多年来,在全国各地广泛进行了学习宣传,提高了各级人民政府、各行各业及广大公众保护水环境的意识,增强了保护水环境的法制观念,使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1)国家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标准体系。(2)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了保护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强化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水环境的综合整治。(3)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了对新老污染源的治理,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逐步有所增加,局部地区的水污染恶化趋势有所控制。
  但是,从全国来看,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
  第一、水污染从总体上继续呈恶化的趋势,由点源小范围污染发展成为较大区域范围的污染,由个别河段和岸边带污染发展到流域污染,一些地区和流域污染已经十分严重,直接危及工农业生产,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全国七大江河水系中,近一半的河段污染相当严重,流经城市的河段大部分超标。淮河流域污染十分突出,200条支流中,一半以上的河段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1994年发生了3起特大污染事故,给工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沿河的市县相继出现城乡居民的饮水危机。为了控制水污染在一部分地区的急剧发展,对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乡镇小型企业污染问题,饮用水水源等重要水体保护问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正常运行问题,亟待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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