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律师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职业教育法的决定五个法律草案或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6年5月14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本次会议于5月7日、8日、9日、10日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
统计法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草案)、律师法(草案修改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修改稿)和职业教育法(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以上法律草案或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5月8日、9日、10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修改
统计法的决定(草案)
(一)一些委员提出,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是保证统计数据准确、真实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建议将修正草案第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同时将第五条原条文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三条)
(二)有些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在监督中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积极作用,鼓励揭发、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奖励其中的有功人员。因此,建议在修正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规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改决定新草案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在法律中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统计调查对象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建议将修正草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提供统计资料”修改为:“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二条、第十二条);将修正草案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修改决定新草案第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