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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绪鄂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重要项目,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套的法律之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4年上半年,由我委牵头,与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起草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和从事科学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要问题,参考一些地方的和国外有关的立法,草拟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经过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将草案印发到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先后数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七章,34条。

  一、立法的必要性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我国面临着新技术革命的挑战。科学技术实力及其转化成的经济实力,已成为决定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行了成功的实践,原有封闭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已经打破,科学与经济脱节的状况有了大的改观,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取得了可喜成绩,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但是目前我国在体制、机制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阻碍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的不利因素。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依然较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国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不仅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体制、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和政策环境,而且我们还要加强立法,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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