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建设部副部长 叶如棠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房地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物质基础和前提,而且有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条件,为国家开辟一条重要财源。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观上要求用法律加以规范、引导、推动和保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我国进行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迅速崛起。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来,改革和建设的步伐加快,房地产业的发展随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土地批租热、建开发区热,造成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失控,国家土地资源流失;房地产开发投资结构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过多、过滥;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健全,交易不规范,交易价格混乱,炒地皮、炒房产现象严重,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把房地产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因此,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抓紧制定这部法律就显得更加迫切。
二、起草过程
1988年,建设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房地产法》,并在镇江、天津等地召开了有20多个大中城市房地产经济、管理专家参加的起草研讨会,会后形成了《房地产法(初稿)》。1992年,建设部成立了《房地产法》起草领导机构和起草小组。1993年2月,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房地产法》专家论证会,主要就房地产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该法的框架进行了研究;会后,又组织专题调查组,分赴福建、四川、广东等地进行调查研究,并在1993年4月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征求了意见。1993年5月,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房地产法》专家论证会,并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起草小组对《房地产法(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1993年8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