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传卿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对于增强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部法律有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一是有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有的地方甚至把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二是许多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滑坡,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一些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普遍。三是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已经成为区域性的问题,以暴力阻挠、抗拒打假执法的问题时有发生。四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上述问题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因此,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
  从1998年7月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共同研究修改产品质量法的思路和重点解决的问题,并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认真总结了产品质量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深入研究了质量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于1999年9月23日经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