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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卫生部部长 陈敏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称试行法)是1982年11月1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12年来,试行法在保障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增强人民体质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我国的食品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食品卫生的监测合格率从试行法实施前的61.%提高到1994年的82.3%。各类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件大为减少。以食物中毒为例,1985年全国食物中毒人数为16213人,死亡602人;1994年全国食物中毒人数为37235人,死亡264人,发生率和死亡率都大为减少。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在食品卫生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试行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的状况还不满意。突出的问题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现象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尚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进口食品的卫生检验问题和近于泛滥的所谓保健食品问题,试行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卫生法,使人民群众能够吃上放心食品,对试行法进行补充、完善是必要的。卫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在总结实施试行法的经验和广泛征求中央国家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对试行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次修订,始终遵循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的立法宗旨,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这一目的。为了维护食品卫生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凡试行法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条款或者可改可不改的条款都保留不动。在修订过程中,重点放在几个突出的问题上,主要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的手段,加重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管理;明确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对街头食品、食品摊群加强卫生管理等。现就修订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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