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草案)》的说明
——1994年8月24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周正庆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草案)》(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作如下说明: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制定《商业银行法》明确了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民银行系统、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部分专家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研究、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起草了《商业银行法》(送审稿)。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局进一步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专业银行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还组织调查组赴上海、江苏和四川进行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制定《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专业银行相继恢复、建立,其他商业银行发展很快,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我国银行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对支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到1993年底,我国除四大国家专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开发银行9家银行,4000多家城市信用合作社,50000多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此外,还有各类保险公司26家,信托投资公司380多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5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14家,证券公司80多家。为了吸引外资,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批准设立了98家外资金融机构。但是,目前金融监管远远跟不上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比较薄弱,重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过于陈旧,监管的标准不够明确。因此,出现了不少金融机构违规、违章、超业务范围经营等问题,造成了金融秩序混乱,给金融业发展留下很多隐患,严重影响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