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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
(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 傅全有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人民防空法的必要性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高技术空袭兵器在作战行动中的运用,空袭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存的威胁日益严重,防备空中袭击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展民防工作,其中多数国家制定了民防法。
  我国开展人民防空工作4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人民防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已具相当规模。这些凝结了几代领导人的心血和广大人民群众极大努力的成果,需要用法律加以保护。同时,在几十年实践中形成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也需要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年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对促进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往的深入发展,《条例》规范的内容和调整的对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情况。近几年来,随意破坏、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设施的现象进有发生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严重危害了人民防空建设。因此,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国人民防空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国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参考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法,以保证人民防空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起草人民防空法的指导思想
  起草人民防空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特别是人民战争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吸收我国人民防空建设的经验,借鉴国外民防的有益做法,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指导、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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