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1996年5月11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起草本法的指导思想
加强对枪支的管理,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1981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加强枪支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枪支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持枪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之一。一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甚至枪杀公安、政法干警,持枪拒捕,以武力对抗专政机关。持枪犯罪案件多为犯罪团伙所为,对社会治安所造成的危害极为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枪患严重的原因,主要是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制造、销售枪支活动泛滥,枪支管理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一些单位视枪支为一般商品,擅自制造、买卖枪支。有的国家定点枪支生产企业,擅自超产自销,有的擅自研制杀伤力很强的多连发猎枪。有的企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枪支。有的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规定,擅自生产销售钢珠枪、电击枪、摧泪枪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非制式枪和能致人伤亡的各种具有枪支性能的“防卫器”。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大肆自制土枪、火药枪,改制发令枪、气枪,甚至仿造军用枪。西南边境地区走私、贩卖军用枪支的犯罪活动也很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民间拥有大量枪支,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1991年以来,全国收缴的各类非法枪支就达105万支。枪支泛滥造成群众的安全感下降,购枪自卫成了一些人的需求,形成恶性循环。由于民间拥有大量枪支,犯罪分子很容易搞到枪支,致使持枪犯罪日益严重。一些聚众械斗事件,由于参与者手中有枪,暴力对抗程度增大,处置起来十分困难。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过多,对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也极为不利。
针对上述问题,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打击涉枪犯罪的力度,收缴非法枪支,强化枪支管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现行《
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配枪范围过宽、管理措施不够严格、法律责任偏轻等,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总结《
枪支管理办法》实施15年来的经验,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新的
枪支管理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枪支的严格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公安部于1994年初开始着手起草工作。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于1995年4月向国务院报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送审稿)》。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又会同公安部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和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
草案共8章51条,在枪支的配备和配置、制造和配售、日常管理、运输、出入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