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草案)》的说明

——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中国气象局局长 温克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气象事业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对防灾减灾、经济建设特别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国防建设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江泽民同志曾强调指出:“气象科技工作已经成为党和政府指挥防灾抗灾重要的参谋和助手”,“气象预报是否准确,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关系到经济建设,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关心,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气象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气象工作、发展气象事业的方针、政策。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对气象活动及其管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对于推动气象事业的发展,发挥气象工作的服务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气象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同时,气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缺乏统一规划,重复建设严重;二是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的准确性;三是一些组织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甚至灾害性天气警报,产生了不良影响;四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迅速,但作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安全的隐患,需要依法进行管理;五是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尚未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气候资源浪费与破坏现象严重;六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致使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得不到查处,影响了气象法规的贯彻实施。
  为了解决新形势下气象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气象活动,促进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气象局在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送审稿)》,于1998年11月5日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军委法制局等32个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气象科研、教学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气象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主要对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了规定。这个草案已经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